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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燃气安全整治,建立燃气安全管理机制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15日 16:54:00】


引言

据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报道,3月13日7时54分,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发生一起爆燃事故,事故共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受伤人员中14人已出院,其余人员均无生命危险。

燕郊1


相关案例

2023年6月21日20时37分许,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造成31人死亡、7人受伤。经认定,这是一起因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烧烤店在使用中违规操作发生泄漏爆炸,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燃气安全失管失控,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常看到有关家庭用气、企业用气的安全提醒

但如果作为监管者或检查人员,应该如何对用气单位开展安全检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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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瓶装燃气场所安全检查要点

1.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等密闭空间内不得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2. 不得使用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不得擅自拆卸钢瓶角阀等附件

3. 气瓶不得露天暴晒

4. 不得使用羊角阀、三通阀;角阀密封良好、启闭灵活,无泄漏

5. 钢瓶竖立放置,不得倒卧,不得使用明火、蒸汽和热水对在用钢瓶加热

6. 不得倾倒燃气钢瓶残液或用钢瓶互相倒罐燃气

7.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15千克气瓶)时,应设置专用瓶组间,瓶组间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 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时,应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

9. 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使用管道燃气场所安全检查要点

1. 燃气管道及设施不得有压占、包封等

2. 管道入户控制总阀、过滤器、调压器、流量表无缺失、无破损、无影响检维修的遮挡物

3. 燃气管道上不得悬挂重物、杂物,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燃气管道阀门应完好

4. 燃气管道系统末端及未连接的用气端口应用堵头封堵,不得采用关闭阀门作为封堵

5. 燃气管道与电源插座、电源开关水平净距不小于15cm

6. 管道或燃气设备安装在车辆通道处时,应设置护栏或车挡

7. 燃气主立管与灶具水平间距不应小于30cm

8. 不得擅自拆除、改装燃气管道及设施

9. 用气设备安全性能应达标,不得超出使用年限

10.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调压器

 

特别提醒!!!!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

(二)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

(三)燃气管道及附件、燃具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

(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

 

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23年8月至11月,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査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024年7月起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多年来,佳保安全致力于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消防安全等工作,主营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培训宣传、应急服务、事故调查等业务,服务了住建、教育、应急、人社、城管、市场监管等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以及属地部门,共同推进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