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新规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时隔15年的首次系统性修订,旨在解决新型电力系统快速发展背景下,电源结构多元、新型并网主体大量涌现、电网规模持续扩大带来的安全治理新挑战,为能源电力安全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决守牢大电网安全“生命线”
以高水平安全保障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出台,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电力安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统筹新型电力系统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遵循。作为关系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将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坚决扛牢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全力防范化解电网安全风险,守稳守牢大电网安全“生命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在当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家队和主力军上发挥更大作用。
一、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
《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正值“十五五”开局起步之际,我国能源革命持续深入,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加速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条例》修订出台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必须自觉增强贯彻能源电力安全法治要求的主动性。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将能源电力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条例》修订深入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作为核心目标,以法治力量筑牢电力安全底线,体现了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深刻把握和深入践行,必须不折不扣抓好贯彻执行,依法依规增强电力安全保障能力。

必须自觉增强防范新型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的主动性。当前,电力系统呈现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装置的“双高”特征,电源结构、电网形态、负荷特性、控制对象发生深刻变化,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业态快速发展,海量并网主体接入电网,电力安全事故风险呈现出新的特征、新的变化,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面临新的挑战。《条例》主动适应新形势,针对新风险,明确各方责任,优化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有力提升了法规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必须对照《条例》关口前移、事前预防、底线设防,有效防范化解电力安全事故风险。
必须自觉增强保障民生安全可靠供电的主动性。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对电力供应可靠性、稳定性的要求不断提高,用电需求已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条例》修订强化民生保障,将县域电网停电纳入事故定级范围,完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必须以更加有力的举措、更加显著的成效保安全、保供电、保民生。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核心要义
《条例》修订立足于国家能源安全大局,顺应新型电力系统加速演进新转变,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用电新期待,以全局性、战略性视角和制度性安排,对原有条款进行了系统性补充与优化,推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重要跃升。
一是安全责任网络更密更实,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条例》将其他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法规约束范围,压实其在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的事故预防责任,实现了对新能源、新型储能等新业态的全覆盖,是对新型电力系统多元主体并网格局的制度性回应。高度重视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的核心关键作用,明确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进一步压实了电力调度机构安全责任。新增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的职责,新增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的要求,推动事故调查从问责导向转变为问题导向、社会监督,构建起政府、电网、用户、并网主体、社会齐抓共管、公开透明的治理格局,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汇聚了共治共保共享合力。
二是事故等级标准更准更全,进一步保障安全发展。针对电力系统规模持续扩大、负荷水平大幅增长的发展实际,更加夯实“网”的责任,《条例》在坚持比例不变、适度从严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了省、市、县各级电网的事故等级划分负荷基数,确保事故判据与发展趋势特征相适应。深刻汲取国际大停电事故教训,更加注重“源”的风险管控,新增发电设备涉网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发电设备减出力两个重要判定维度,体现了鲜明的新型电力系统风险防控导向。在电力安全事故中,更加关注“用”的效果,将县级电网负荷减供、用户停电情形全面纳入,划定了保障民生供电的具体标准,回应了民生用电保障的现实需求,划清了供电保障红线底线。
三是应急处置程序更优更明,进一步降低事故损失影响。优化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和机制,形成更加清晰流畅的闭环流程。新增全停区域恢复供电的程序性规定,明确了电力调度机构在极端情况下应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启动具备独立启动和孤网运行能力的发电设备或调度外来电源,为事故后电网快速复电提供了法治保障和约束。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明确电力调度机构的信息报告责任,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四是法治惩罚约束更严更紧,进一步鲜明严管严惩导向。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上限,引入情节特别严重时的倍数罚则,极大增加了违法成本、强化了震慑力度。处罚范围全面延伸,新增对事故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依法治理、依法追责的鲜明导向倒逼守牢电力系统安全底线。
三、全面提高大电网安全驾驭和保障能力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以《条例》修订实施为新的起点,带头学习、模范践行,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治要求贯穿于电力系统安全生产全过程,着力提升电网安全驾驭能力,为能源电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
一是坚持依法治安,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加强法规宣贯培训,确保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准确理解、严格执行。对照修订后的《条例》,全面梳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标准,明晰保证电网安全的责任体系、管理要求、程序标准,健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强化重大电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电网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进一步健全防范电力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提升电网风险防控能力。结合落实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工作意见,完善覆盖主网、配电网、微电网全要素的电网安全风险防控机制,优化电网“三道防线”,提高大电网驾驭能力。加强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发挥年度方式指导作用,深化交直流、送受端、主配网、高低压、一二次间协调安全运行,强化电网运行风险管控,严控各类电网安全风险。严守调度规程,加强新能源、各类新型并网主体等涉网安全管理。加强电网设备运维保障,推行设备全寿命周期检修策略,抓好特高压主设备、重要输电通道等运维保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分层级分领域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和物资储备,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防护体系。
三是坚持科技兴安,增强电网本质安全水平。结合落实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规划等,一体推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完善特高压和超高压骨干网架,推进解决县域配电网与主网联系薄弱等问题,提高偏远地区和电网末端供电可靠水平,提升电网结构和安全水平。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稳定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提升对“双高”电力系统运行规律的认知能力。积极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动人工智能在电网安全防御、故障诊断、应急指挥等领域应用。
四是坚持协同共治,构建电力安全治理新格局。主动加强与政府能源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电力用户、并网主体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保的治理模式。积极参与电力安全法规标准制修订,推动形成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求的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以文化铸魂,培育电力安全文化核心价值理念,推动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转变,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将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主动履行电力央企社会责任,以《条例》修订实施为契机,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大力度筑牢电力安全防线,全力保障国家能源电力安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严格落实条例新规 筑牢电网安全防线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1年实施以来,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电力行业连续多年没有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随着电力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深化,新能源成为第一大电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新型主体大量接入,电力系统风险的形态特征、演变过程、责任主体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发生大面积停电的风险持续上升。在此形势下,我国紧扣发展之需、转型之痛,及时修订出台新版《条例》,顺应了新型电力系统发展新趋势,夯实了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的法治基础。
一、深刻理解《条例》修订意义,凝聚电力转型安全共识
此次《条例》修订不仅是电力行业的法治制度完善,更是服务国家战略、引领转型发展、回应社会关切的重大法治升级,其意义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所系,《条例》修订为能源强国目标提供安全支撑。能源安全是实现能源强国的前提保障,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发展、源网荷储互动更加频繁,电力系统安全治理的复杂性前所未有。国际上西班牙、葡萄牙、智利等国家接连发生新能源高渗透率场景下的大面积停电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条例》修订聚焦新型电力系统风险防控,系统总结国内外大停电经验教训,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涉网安全管控、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整改评估等要求,确保以高水平安全护航能源强国建设。
二是转型所需,《条例》修订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夯实法治根基。新型电力系统是新型能源体系的关键支撑,保障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新型电力系统的安全需要网架结构、电源特性、调度控制、技术装备和治理体系等多方面保障,《条例》修订为电力企业在能源转型过程中科学开展规划、建设、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管理提供了方向指引与制度依据,推动企业更好统筹安全与发展,全方位提升电力安全水平。
三是社会所盼,《条例》修订响应了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所需的多元化用电需要。随着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质生产力快速发展,算力中心、充换电设施、半导体制造等新型负荷加快增长,对电力供应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电力获得感的期待也不断提升。《条例》修订坚持服务社会、服务人民,通过法治手段压实各方责任,优化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把县级行政区域停电纳入管控,精准响应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对供电保障的需求,守牢民生用电底线;提高电网枢纽厂站电压异常偏离的事故标准,更好地满足了用户对供电质量的高要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要义,领悟全面从严治安理念
本次修订坚持守正创新,应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变与不变。不变的是《条例》始终围绕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目标,继承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事故等级划分的总体逻辑、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主要内容。变化的是结合能源电力发展之需和转型之痛,对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相关内容全面升级,集中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安”的核心理念,以“全面”拓展管理边界,以“从严”强化制度刚性,以“治安”重构治理逻辑,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新版《条例》。
一是“全面”,意味着治理覆盖无盲区。新版《条例》在治理对象、治理时间、治理空间三个维度实现了全覆盖。治理对象上,打破了以往聚焦传统电源和电网企业的边界,将新型储能、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等新型主体全面纳入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体系,推动安全治理从源网主责向源网荷储全链条协同担责转变。治理时间上,将安全治理要求贯穿电力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等各环节,贯穿事故管控、调查、处罚、整改全环节,从事故预防、发生到整改评估形成闭环管理。治理空间上,扩充事故判定的行政区域范围,在县级市的基础上新增其他县级行政区的电力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例如,对于负荷180兆瓦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明确了负荷损失70%以上或用户停电80%以上即构成一般事故,实现了从区域大电网到县域电网的全覆盖无死角管控。
二是“从严”,意味着要求全面提高。新版《条例》在事故判定、调查、处罚、整改、调度责任五个方面全面加力。事故判定上,新增发电设备涉网性能不足减出力、自身安全故障减出力等事故认定情形;电压偏离判定由单向低电压偏离考核转为高低电压偏离双向考核,精准应对了新型电力系统面临的频率稳定、电压支撑等新风险。事故调查上,明确调查组应及时向监察机关通报事故情况并邀请其介入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新增“应当追责问责的公职人员建议名单”,强化了事故调查与追责问责的严肃性。事故处罚上,罚款数额全面上调,针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况,罚款进一步加大至2-5倍,以严格处罚推动责任落实。整改管控上,新增了事故调查报告及年度整改评估全部对外公开等要求,以社会监督倒逼整改实效。调度权责上,新增了电力调度机构在运行控制、事故信息报送、应急处置协同等方面的权责,要求各并网主体服从统一调度,并增加了对处置恢复措施不到位、事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不配合事故调查等情况的罚则,进一步推动压实调度机构责任。
三是“治安”,意味着治理逻辑的根本转变。新版《条例》最深刻的变革,在于从被动应对事故的“管事故”,转向系统性、精准性、源头性防控风险的“治安全”。这一转变体现在三个层面:强化共同治理,厘清并压实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用户等各方安全责任,强调源网荷储各侧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合力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强化精准治理,明确大用户因自身原因主动脱离电网的负荷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通过单一输电线路或单一变电站供电的用户,在电网发生单一故障扰动后仅造成该用户负荷损失的,不纳入电网减供负荷统计,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边界,推动事故精准防控。强化源头治理,把安全治理关口前移,明确规定在电力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等环节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推动安全治理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
三、深入贯彻《条例》新要求,推动“三个新型”建设
南方电网公司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开展本质安全型电网建设,持续推动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源头防控转型,加强全过程电力安全应急处置,应对了电力系统形态结构深刻变化带来的风险挑战,经受了台风、洪涝、冰冻、山火等多重考验,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为南方五省区及港澳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新形势下,公司将深入贯彻新版《条例》要求,认真开展学习宣贯、完善制度、压实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一是系统施治。强化顶层设计,确保全面承接,把《条例》的事故预防要求贯穿到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调度运行、应急响应等全过程,形成风险辨识、隐患治理、整改评估的闭环管控。强化规划建设,筑牢物质基础,建强柔性互联主干网架结构,打造广泛适配的新型配电系统,深化新型调度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推动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并网主体协同发展,提升防控电力安全事故的本质安全水平。梳理事故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对照《条例》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全面梳理网架薄弱环节、新能源密集区域等可能导致电力安全事故的风险,制定防控措施并纳入年度和三年运行方式、设备运行方案统筹推进落实。坚持底线思维,提升应急能力,健全事故预案体系,深化粤港澳三方四家电力应急联动,拓展澜湄跨境联网涉外应急处置合作,提升电网防灾抗灾水平和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能力。
二是科技兴安。加强核心技术攻关,破解安全难题。聚焦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技术”,加快攻关新型电力系统电磁暂态稳定、在线安稳控制等基础理论,推广柔性直流、构网装备、长时储能等创新应用,优化“三道防线”,提升电网主动防御能力。深化数智转型变革,赋能安全管控。夯实新型电网数智化基础设施底座,落实“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行动部署,深化“大瓦特”电力专业大模型在规划建设、电网调度、设备运维、市场运营、应急处置等场景的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安全管控的智能化水平。强化自主可控,筑牢网络安全。持续推进“电鸿”物联操作系统等自主可控成果的规模化应用,强化网络安全防御实战能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各类极端极限风险,夯实电力系统安全根基。
三是协同共治。构建共治格局,明晰电力安全责任主体,健全电力安全治理体系,把《条例》要求转化为风险联控、隐患联治、安全联保、应急联动的有效机制。加强源网协同,针对新能源快速发展过程中并网把关不严、涉网性能参差不齐导致的大规模脱网等风险,健全并网技术标准,加强涉网技术监督,提升新能源安全支撑能力;强化同步机组励磁、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等涉网性能核查,发挥传统电源安全保底功能。加强网荷协同,针对算力中心等新型电力电子负荷快速发展带来的集群脱网、宽频振荡等问题,强化监测预警,完善涉网技术标准;推动重要电力用户按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健全需求响应和有序用电工作机制,在供应紧张和电网异常情况下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新版《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电力安全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南方电网公司将把全面从严治安作为新形势下最根本的治理方式、最刚性的责任约束、最可靠的底线保障,积极应对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新型电网转型变革中的挑战,以本质安全型电网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筑牢安全高效的能源支撑,在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中彰显南网担当、贡献南网力量。
深入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以高水平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
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石,电力安全是能源安全的核心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做好新时代能源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修订实施,是立足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统筹电力行业转型发展与安全治理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为新时代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首都能源保供的主力军、国有能源骨干企业,中国大唐集团必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以高质量安全保证高质量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展现央企担当。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新《条例》的重要意义
新《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电力安全风险态势的深刻洞察和系统应对,是推进电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筑牢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法治根基。当前,新一轮能源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和电力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电力系统运行态势发生深刻变革。系统惯量下降、调节能力承压,安全风险呈现出复杂性、叠加性、突发性等新特点。《条例》通过规范事故处置流程、量化事故认定标准,为应对新能源占比升高带来的多重叠加风险提供了法律武器,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构筑了坚实的法治屏障,确保能源转型行稳致远。
二是压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的责任链条。在新型电力系统中,各类电源投资主体既是电力安全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是电能供给、调节的源头,更是系统安全稳定的基础与支撑。新《条例》紧扣各类电源特点,进一步量化事故认定标准,明确了各类并网主体的安全责任,引导各类并网主体提升安全保供理念,在坚守设备本体安全基础上,进一步树牢“保区域稳定、保大电网稳定”的系统性全局思维。这必将推动各方在功率平衡、电压频率稳定等方面责任清晰、协同有力,形成共保电网安全的强大合力。
二、把握核心要义,准确理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条例》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为主要目标,对电力安全事故认定、报告、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全链条进行了规范,有力提升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坚决执行,将其转化为推动企业安全发展的强大动力。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强化依法治理。《条例》明确了各类并网主体的安全责任,为新型电力系统安全治理和事故认定、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有效衔接,吸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做法,提升电力系统依法依规治理效能,让法治思维和安全理念深入人心、融入日常。
二是规范应急流程,提升处置能力。新《条例》系统性构建了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处理的全过程应急管理体系。明确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相关监管机构、调度机构、各类并网主体、地方政府等各界的协同联动责任义务,强化了应急响应情况下各单位职责,为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提供了坚强保证。
三是明确保供方向,强化系统思维。新《条例》通过明确减供负荷导致事故的认定,推进电源侧由“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互动转变;强化了电源侧在满足电网性能试验基础上适当留出安全余量,以备系统扰动下的不时之需;突出了违反调度纪律私自检修导致事故的严重性。必将指引各类并网主体把能源保供理念贯穿到规划、建设、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的全生命周期,以系统思维筑牢安全防线。
三、强化使命担当,以实干实绩践行新《条例》精神
中国大唐将始终把支撑大电网安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头等大事来抓,不折不扣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贯彻好《条例》要求,以体系之力筑牢安全根基,以实际行动端牢能源饭碗。
一是完善体系,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把学习宣贯新《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对照新规定、新要求,全面梳理、完善现有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流程和调查处理程序,持续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强化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救援“三道防线”。秉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个人头,以高水平安全支撑高水平发展,为企业行稳致远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多能互补,提升安全保供能力。锚定服务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目标,扛实电力保供重大责任。一方面,着力构建多能互补的电力保供体系,可靠支撑大电网安全稳定发展。在电力保供总体布局中,不断深耕存量资产潜力,充分发挥在役常规电源的“压舱石”作用,加固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物理底座。另一方面,加速壮大清洁能源的“生力军”规模,推动风电、光伏、新型储能快速发展。通过多能互补稳定输出、源网荷储梯级互保、多元电源协同发力,构建更加坚强可靠的电力保供体系,切实提高各类电源稳定供应能力。
三是数智赋能,提升安全治理效能。以数字智能技术为抓手,着力破解电力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行业痛点,推动生产运维、风险防控、安全治理的全面升级。持续开发和推广智慧生产系统,重点推进新能源功率预测、故障分析诊断、燃料管理等领域数智化、精益化转型,加快智慧电厂、虚拟电厂建设。积极参与中央企业“AI+成果产业化”平台建设,推进“人工智能+”能源融合发展,实现设备从“经验驱动、人工研判、计划检修”到“数据驱动、智能研判、状态检修”的深刻转变,以科技创新引领安全发展。
新征程上,中国大唐集团将以新《条例》为指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定不移推进能源革命,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我们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强的责任担当、更实的工作举措,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能源强国战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宏伟征程中书写大唐新篇章。
以法治红线守牢电力安全底线
为能源强国建设构筑坚实底座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 魏玢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能源问题是发展中的战略问题,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电力安全是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底座,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5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治理在法治化轨道上迈出关键一步。此次修订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将更高水平安全要求深度嵌入电力安全法治建设,为能源强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守正创新强法治,深刻认识《条例》修订对把握安全战略主动的重大意义
良法善治是应对风险挑战的制度屏障。《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专门规范电力安全工作的行政法规,保障了过去15年来电力系统的平稳运行,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对电力行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重要的是,根据《条例》确定的电力事故管理这条红线,政府部门、电力企业及有关单位合力推动构建了科学完备、规范有效的风险管控、规划建设、调度运行、运维保障、应急处置等制度体系,形成了强化本质安全、压实安全责任、确保运行安全的良性治理循环。
随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电力体制改革纵深推进,新型能源体系、新型电力系统、新型电网加快建设,电力安全发展面临新要求新挑战。党和国家对电力安全保障提出更高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能源安全工作,作出系列重大部署,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数字经济、智能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对电力安全可靠供应要求更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形势更加严峻复杂。自2011年以来,电力系统规模、结构发生历史性跨越,系统形态特征、运行特性发生深刻变革。从电源看,发电装机从突破10亿千瓦到迈上40亿千瓦新台阶,新能源装机(占比)从0.46亿千瓦(4.4%)跃升至19.5亿千瓦(48.3%),系统安全稳定的物理基础削弱;从电网看,电网从1交2直增长为24交21直特高压工程,交直流混联电网结构性风险逐步累积;从负荷看,最大负荷、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从6.6亿千瓦、4.7万亿千瓦时到突破15亿千瓦、10万亿千瓦时,电力安全保供面临更大考验。同时,2011年以来,国外发生超过100起大面积停电事故,尤其是近年来英国、巴西、伊比利亚半岛大停电事故,暴露出高比例新能源系统的脆弱性,为我国电力安全治理敲响警钟。

立足新形势新挑战,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大举措,是着眼新发展阶段、把握安全主动权的战略抉择,蕴含四重深远意义。一是夯实能源强国建设的安全基石,新《条例》以更严标准守牢大电网安全底线,以法治化手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为能源电力安全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安全保障,新《条例》统筹安全与转型,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电网发展趋势,以法定规则明确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安全红线,确保转型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三是建设能源现代治理体系的法治支撑,新《条例》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用户,以及多元并网主体的安全责任,压实各环节、全链条安全职责,以法定权责网络推动协同共治。四是筑牢民生安全保障的坚固防线,新《条例》兼顾城乡电网均衡保障,充分考虑县域地区电力安全可靠供应需求,以法治标尺强化民生底线,充分彰显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
二、重塑立法价值目标,推动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立法目的是法规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新型电力系统故障具有瞬时扩散、全域传导的特点,单纯依靠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处置,无法从根源化解系统性风险。原《条例》治理重心偏向事后事故管控,依靠事后追责倒逼安全提升,对源头风险前置防控的制度引导不足。
新《条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辩证关系,在事故管理前提下进一步突出事前预防作用。一是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旨在加强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事前预防的治理导向,形成“源头预防—过程管控—事故处置—复盘整改”的闭环治理体系。二是总则中明确事前预防法定责任,要求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和各类并网主体将风险防控嵌入电力规划、工程建设、设备运维全链条,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安全管控关口全面前移。促进电力安全治理由“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型,充分体现了法治的前瞻性与引领性。
三、夯实全链条安全责任,形成多元主体安全共治新格局
权责明晰、覆盖全面的安全责任体系是实现电力安全共治的前提。电力系统是一个高度耦合、实时平衡的复杂巨系统,任何一个环节的失守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原《条例》主要针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主要主体明确了事故安全责任,新型主体存在安全责任悬空问题。伴随新型电力系统和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加快建设,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海量分散主体大量并网,虚拟电厂、微电网、绿电直连、零碳园区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影响日益加深。目前,这些新型主体更多作为市场主体对待,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性质有待确认,安全责任亟待明确。
新《条例》适应新型电力系统下新型主体多元化发展态势,在压实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地方政府等责任基础上,补齐新型主体责任条款。构建了立体化、全链条安全责任网络,打通能源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电力企业、调度机构、各类并网主体、电力用户等责任链条,推动形成“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属地保障、社会协同”的多元共治格局。一是拓宽法定责任主体边界,将各类并入电网运行的主体纳入监管范畴,明确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二是明确调度机构安全责任,充分发挥调度机构作为电网运行“神经中枢”作用,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网运行控制,明确事故及时上报、故障阻断处置、电网恢复重启等责任。对于海量异构、分布广泛的新型主体,调度机构通过全面感知电网运行信息,可确保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三是强化地方政府安全职责,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统筹协调人员调配、应急物资运输、道路交通疏导、通信网络保通等资源,打通电力行业抢修与社会公共保障协同联动通道,充分体现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政企协同、全域联动、多元共治的系统治理逻辑。
四、科学优化事故判定标准体系,前瞻适配新型电力系统运行规律
事故等级划分是事故上报、调查组织、行政处罚的统一法定标尺。原《条例》事故判定标准主要基于火电主导、电网负荷规模相对较小的运行场景制定,难以适配目前高比例新能源系统、超大规模电网与负荷的发展体量,也难以反映“双高”电力系统新型风险特征,需要重新优化调整这一核心制度设计。
新《条例》坚持科学合理、从严管控的原则,系统性调整了多维度、分层级的事故判定标准体系。一是动态优化电网负荷分级基准,本着事故管控力度不减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电力系统规模、结构特性以及发展趋势,优化调整了省、市、县各级电网负荷区间阈值,增加事故管控范围。二是加强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新增涉网安全性能不达标、自身安全故障造成电力系统备用下降的后果情形,加强发电设备集中脱网事故管理,从制度层面明确新能源并网运行安全边界,推动各类并网主体强化涉网安全风险管控,提高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能力,保障新能源安全高质量发展。三是从严管控电压越限问题,新增电压偏高事故情形,避免发生类似2025年西班牙“4·28”大停电中的过电压引发连锁故障、系统崩溃问题。四是加强电力市场与运行安全的协调,市场环境下发电主体行为更加自主,但安全仍是底线要求,新增发电设备备用期间擅自检修事故情形,确保调度指令的刚性执行和发电调用的可用性可靠性,保证电力系统具备合理的安全裕度。五是增设负荷统计豁免细则,区分用户自主脱网、单一专线用户自身故障等情形,避免事故等级误判,保障事故认定客观公正。
五、强化法律责任与行刑衔接,以严的基调彰显法治刚性
完备严密的法律责任体系是法规落地见效的根本保障。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各类情形、各责任主体的处罚规定均有提高,原《条例》需与之有效衔接。同时,近年来国家对安全生产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修订需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标新安全生产法,大幅加大违法成本和惩治力度,推动行刑衔接机制落地见效,有力发挥震慑遏制效果,并进一步规范了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上调事故发生单位、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标准,针对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恶性事故设置加倍处罚条款,倒逼企业足额落实安全投入、常态化治理安全隐患。二是加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惩戒力度,提高迟报瞒报谎报、履职缺位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比例,并将惩戒范围覆盖全部安全管理岗位人员。三是强化调度机构法律责任,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依据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新增相关罚则。四是健全协同调查与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明确事故调查组应及时通报监察机关并邀请其介入,推动行政问责与纪律处分的有机衔接;建立事故调查报告、年度整改评估结果依法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公信,强化社会监督和整改闭环,形成“行政追责、刑事震慑、监察处分、社会监督”的多层次惩戒链条,从制度上杜绝“以罚代刑、罚而不管、罚而不改”现象。
六、筑牢民生安全底线,以法治力度保障民生温度
电力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电力是现代社会须臾不可离的基础设施,电力安全本质上也是民生安全。原《条例》对事故行政区域界定范围仅到设区的市、县级市,侧重保障城市电网,未将广大县域电网纳入事故管理范围,对加大县域电力可靠供应力度的引导作用不够。
新《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基本国情,在制度设计中嵌入民生保障要求,使法治既有力度,更有温度。一是新增县域电网事故等级标准,将负荷超过18万千瓦的县级行政区电网纳入事故判定标准,减供负荷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80%以上将构成一般事故等级,这一制度设计确保县域地区人民群众的电力可靠供应受到同等程度的法治保护。推动企业加快补强县域电网,更好保障县域经济发展和民生用电。二是保障用户用电的快速恢复,新增黑启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区域全停后,立即确定恢复供电方案,尽快恢复电力系统运行;同时,对于事故造成重要电力用户供电中断的,电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援和保障,最大限度减少停电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法者,治之端也。新《条例》已划定电力安全法治红线,制度效能的充分释放关键在于落地执行。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底线意识,加强政企联动、团结治网,健全完善配套制度体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程,将法治要求贯穿电力规划、建设、运行、应急及事故管理各环节,系统性防范化解电力安全风险,持续以电力高水平安全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能源强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筑牢坚实的电力安全底座。
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大唐集团到国网能源研究院,四大核心主体的解读均指向同一核心逻辑:新版条例标志着我国电力安全治理模式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从“传统主体管控”向“多元主体共治”的全面转型。新规不仅将分布式新能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并网主体正式纳入监管范畴,填补了此前的安全责任空白,还动态优化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首次将县域电网停电纳入事故管控,大幅上调罚款上限并强化追责力度,构建起覆盖规划、建设、运行全环节,贯穿事故预防、处置、调查、整改全流程的闭环治理体系。
此次条例修订是统筹电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关键举措,既回应了数字经济、民生用电对可靠供电的新要求,也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划清了安全红线。后续随着新规落地,电力行业将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责任,完善协同共治格局,以法治力量护航能源强国建设。

新规落地,意味着电力安全治理进入全面从严的新阶段。佳保安全深度研读《电力安全生产"十五五"行动计划》政策导向,紧扣事前预防转型、双重预防机制、新业态安全管控、应急能力提升、安全新质生产力发展等重点工作要求,面向发电、新型储能、新能源基地、电力建设工程等电力全领域,提供全流程电力安全技术服务。服务覆盖安全体系建设、电厂安全量化评估、全过程安全技术支持、两票、外包工程、高风险作业专项督察、教育培训辅导提升、目视化建设等业务,助力电力企业落实"十五五"电力安全生产各项任务目标,提升电力本质安全水平,防范化解各类电力安全风险。
文章部分来源:国家能源局